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以为胡某某办理驾驶证为名,分三次骗取胡某某现金共计33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3350元,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家属积极退赔赃款,且已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