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左某某、左某某、左某和陈某某在京港澳高速驻马店服务区盗窃童装500件,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该童装是盗窃所得,仍帮助左某某介绍卖出320件童装。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320件童装价值64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左某某、左某某、左某和陈某某在京港澳高速驻马店服务区盗窃童装500件,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该童装是盗窃所得,仍帮助左某某介绍卖出320件童装。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320件童装价值6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居中介绍买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虽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在未被宣布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