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树木影响邻地庄稼生长应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3-04-08 09:06:51


    俗话说,大树底下好乘凉,但茂盛的树木却会影响邻地庄稼的生长。2013年4月7日,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梅(系化名)赔偿原告张荣(系化名)损失六千余元。

    原告和被告为同组村民,其承包地相邻,被告李梅在其承包地种杨树,原告方的庄稼因得不到充足的阳光而影响了生长。邻地承包人原告张荣要求被告砍掉杨树,但被告认为是在自己承包地里种植,与他人无关。原、被告协商后又经村委调解未果,张荣无奈之下将李梅告上了法庭。原告的损失经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报告评估意见为:原告耕地因林木遮光(设定林木从栽种持续生长至被砍日,遮光年限平均为6年)造成的庄稼减产损失评估价值为4895元,鉴定费用2000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耕地栽树,造成相邻方原告的经济损失4895元,支出鉴定费用2000元,过错在被告,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李梅虽是在自己的承包地边栽种杨树,但其已经影响了相邻庄稼的生长,侵害了邻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理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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