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利益无小事

工资计算方法约定不明,法官用心析理解民忧

  发布时间:2013-04-08 09:33:42





    遂平县阳丰乡养鸡专业户申某扩建养殖场时,他找到包工头王某,双方口头商议,由王某找人干活,包工不包料,工资按每平方米170元计算,总工资款23000元,计划15天内完工。

    王某找到附近村庄上的李某、楚某、潘某等16名农民工,王某与农民工们口头约定按天计工,每天工资按50元计算,谁有事可以请假不干。从2012年的10月26日到11月20日,王某先后带领着李某等16名农民工,按照发包方申某的要求垒盖鸡舍,王某负责记录每天有那些工人干活,用了24天时间完工。

    结算工钱时,双方发生了争执,申某认为应按工作量计算工资,除去垒盖鸡舍过程中已给付农民工的15000元工资,应再付给他们8000元工资。李某等农民工认为应按天计算工资,申某应再付给他们13000元工资。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013年3月13日,李某、楚某、潘某等16名农民工到遂平县政府劳动部门反映此事,劳动部门引导他们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遂平县法院阳丰法庭受理该案后,发现案件的证据对原告不利,一是他们与申某、王某之间无任何书面劳务合同,二是他们事后与申某、王某又未办理劳务费结算手续。

    2013年4月2日,承办法官李蔚决定到原被告双方所在地的村委会巡回开庭审理此案。李蔚在开庭前和过程中不断引导双方要讲良心、讲道德,实事求是地叙述事实。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故意每天少干活拖长工期,只愿再出8000元。原告方坚持要求按天计工资,再给付13000元。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工资的计算方法。

    针对双方对立情绪大的情况,李蔚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法,他先后单独地、耐心地做诉讼代表人李某和被告申某的思想工作,又与双方当事共同谈话,从农民工出力流汗的辛苦讲到他们及其家属对欠薪的期盼,从养殖人育鸡售鸡的不易讲到他们承担的商业风险。经过长达两个多小时的沟通,终于赢得了原被告双方的互相理解,达成了被告给付原告方10000元工资的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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