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言乱语有代价

  发布时间:2013-04-08 09:43:44


    陈某家中被盗,没有证据却在村庄上说是李某二人所为,案件侦破系他人所为。李某诉至遂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在市级媒体上公开给原告李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费10000元,其它损失10000元。

    2012年7月21日晚,被告陈某家中的三轮车和电动车被盗。次日下午,遂平县公安局刑警队将正在工地干活的原告李某带到公安局刑警队询问有关被告陈某家车辆被盗的有关情况。被告陈某便向村上的群众说本村的原告李某和张某合伙偷了他家的三轮车和电动车,被刑警大队抓走了。第二天旱晨原告李某从遂平县公安局刑警队回到村上后,听到庄上的群众向他反映说被告陈某在庄上到处说其偷了他家的车。原告李某先后到遂平县刑警大队和遂平县公安局石寨铺派出所反映此情况,遂平县刑警大队和遂平县公安局石寨铺派出所派人到被告家中,要求被告夫妇没有证据不要乱说。此后,原告李某无论走到哪便遭人质问其为何偷盗被告家的车辆,使原告李某无颜面对村里的百姓,心理和精神上受到很大伤害。为此,原告李某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陈某家的车辆被盗案现告破,系他人所为。

    法院认为,被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在村上人员聚集处,以口头形式宣扬原告李某偷盗了他家的车辆,致使村上众多人员得知此事,并互相传言,被告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原告李某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所以,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在市级媒体上公开给原告李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从本案的案情来看,被告的行为所影响的范围,只是局限在原告李某居所地及附近村庄,并没有波及到其它地方,所以,原告李某的该项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其它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请求,因无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费的请求正当,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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