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以为是酿大祸 致人重伤获判刑

  发布时间:2013-04-09 08:50:58


    认为对方会躲避车辆而未采取制动措施,结果车辆从他人身上轧过致重伤,4月3日,新蔡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陈某家的承包地与邻村刘某家的承包地相邻。2012年10月9日14时许,因陈某(有C4驾驶资格)开的三轮车轧着刘某家的承包地,二人发生争吵,陈某一气之下把刘某推到路边的水沟里,后刘某被他人拉上来并送回家。当日17时许,陈某再次驾驶机动三轮车从刘某的承包地旁上公路时,看见刘某蹲在地边,陈某以为刘某会躲避,就没有采取制动措施,结果车辆从刘某身上轧过,致刘某腹部外伤、脾破裂及腹腔积血,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告人陈某于案发当日及时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取得刘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案发时看见被害人刘某蹲在地边,却没有采取刹车措施,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又具有C4驾驶资格,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故陈某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犯罪后及时报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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