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咬后,本应应理性表达诉求,和谐、妥善处理邻里纠纷,采取合法途径进行维权。而张某被狗咬后,不依法维权,反而殴打他人,有理反而变成没理。4月8日,河南省正阳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004. 1元。暴力维权反而自食了苦果。
今年2月11日,河南省正阳县慎水乡农民张某上街买菜,当张某路过王某家门口时,突然,王某家门口旁卧着的一只大黄狗窜上来朝张某右腿肚咬了两口,致使张某右腿受伤。张某认为大黄狗是邻居王某的,遂找王某要求支付1200元注射狂犬疫苗费用。王某回家后,对其家的狗咬张某的事实表示不认可,王某称:这条狗虽在我家门口旁卧着,但不是其家的,是别人家狗来找他家的狗玩耍的。拒绝支付费用。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殴打,在互殴过程中,张某将王某的头部等多处打伤。当晚,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王某的损伤评定为伤残十级。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张某赔偿其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5904. 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被狗咬伤后,在无确凿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应理性表达诉求。由于被告张某未保持克制,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致原告受到伤害。鉴于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应承担40%的民事责任,被告应承担60%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