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河南省新蔡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赔偿被害人向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403.21元。
被告人张某的父亲是所在村委的支书,向某是村组小组长。2012年10月19日,张某的父亲与向某因修路一事发生纠纷,向某将张某的父亲打了一顿,张某的父亲感觉自己很没面子,非常气恼,就告诉了张某。张某听后立即找到向某,用拳头将向某打成轻伤。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愿意按法院判决的数额赔偿被害人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其父亲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为替父亲出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愿意按法院判决的数额赔偿被害人向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