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0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被告人李某危险驾驶一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3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醉酒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三桥街西头时,其车与同方向行人魏某相撞,致魏某受伤,车辆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33毫克/100毫升。
汝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已全部赔偿了被害人魏某的经济损失,但由于被告人李某在明知自已醉酒的状态下仍然驾驶机动车辆,给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规范交通行为,加强社会管理,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