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河南省新蔡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1月16日16时许,丁某在新蔡县县城发往练村镇的1路公交车上,发现乘客葛某的裤子右后兜鼓鼓囊囊,像是很有钱的样子,就靠近葛某,用手指将其夹出。得手后,丁某立即下车。谁知丁某的举动被其他乘客看到,他刚一下车,其他乘客就告诉了丢钱的葛某。葛某和同伴追下车,将丁某抓获,把被盗的172元人民币要了回来,同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赃物已追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