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旅社起歹意 女贼盗窃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3-04-17 09:29:24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某趁在西平县火车站胜利旅社住宿之机,盗走该旅社老板张某某放置在住室内的1200元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