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路之上晒铁皮 致人伤害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3-04-17 09:33:16


    铁皮折弯了,放置在马路上让车轧直,结果铁皮将他人脚踝部肌腱割断裂。4月16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与王某各赔偿赵某经济损失6040元,并分担本案诉讼费用。

    李某是正阳县熊寨镇一从事建筑业的包工头。今年3月10日,李某在在慎水乡为他人建房施工过程中,因用来固定混凝土的模板铁皮折弯了,无法用来固定混凝土,李某便把铁片搁置在马路上让来往的车辆轧直再用。上午11时许,本村农民王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时,车脚蹬子挂到了铁皮,铁皮快速向前移动并将铁皮甩在路边,正好击中站在路边与人聊天的赵某的脚踝部,致赵某脚踝部肌腱割断裂,赵某受伤。李某当即把赵某送到医院救治,经检查赵某脚踝部为锐器割裂伤,脚踝外部肌腱断裂。赵某住院治疗26天,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12080元。赵某出院后,要求李某、王某赔偿经济损失。因赔偿事宜三方协商无果,后赵某将李某和王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李某认为自己搁置马路上的铁皮不会动,是个“死东西”,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不应承担责任。王某认为自己骑车在马路上正常行驶,不违反交通规则,也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某把铁皮搁置马路上妨碍公共通行且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其搁置物件不当,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骑车行路时未能做到安全文明通行,遇到障碍物未减速慢行,疏于对他人人身安全的注意,对造成赵某损害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和王某的辩解意见是法律知识欠缺产生的个人错误认识,法院不予采信。考虑两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确定李某和王某各半分担责任较为适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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