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2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2012年9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启(化名)在西平县城柏城大道“流行冰屋”与张某等人一起喝酒时,因张某骂了被告人一句而与张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启纠集他人,尾随张某至西平县城“钱柜KTV”附近,对张某、李某等人进行殴打。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李某的损伤均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母亲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的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启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被害人并致人轻伤,情节恶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张启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