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生事故 雇工雇主包工头都担责

  发布时间:2013-04-24 09:16:50


    近日,西平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农村建民房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原告雇工吕某对本次事故承担20%的责任;被告包工头张某赔偿原告吕某85907.7元;被告雇主陈某赔偿28635.9元。

    2012年7月18日,吕某受雇于包工头张某为雇主陈某粉刷外墙时,从二楼掉下,造成吕某受伤入院治疗,经鉴定,吕某为七级伤残。经审理查证,事故发生后吕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5876.6元,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吕某之父抚养费用确定为87302.9元,共计143179.5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未取得相应建筑资质,擅自进行工程承包,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认为其应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吕某85907.7元;被告陈某在建筑工程承包时,未对张某相应资质进行审查,便轻易将工程发包给张某,对该事故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吕某28635.9元;原告吕某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自身对此次事故也有过错,应承担20%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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