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8日下午常某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这个看起来老实巴交的农民,不知道的人谁也不会把他与开设赌场联系到一起。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常某很早就在西平县五沟营镇东街的门面房内开设了游戏厅,从2012年2月份开始,常某在自己的游戏厅内设置了赌博机,开始了赌博生意,赌博机有投币和上分的,后来经公安机关统计,游戏厅内设置4台8人台联体捕鱼赌博机、3台6人台联体捕鱼赌博机、6台金色豪门赌博机、2台大白鲨赌博机、3台金宝马赌博机、3台小魔指赌博机进行聚众赌博。平时每天玩赌博机的有二、三人,周末人多一些,平时每天挣100多元,星期天会有五、六百元,而在11月4日被公安查获时有四十多人在玩赌博机,游戏厅生意很好,常某的妻子、母亲等人平时也帮着照顾生意,证人郑某说赌博机厅开有一、二年,生意好时每天能赚七八百元,常某的妻子交代游戏厅平时只有几个成年人玩,周末和放假的时候学生玩的比较多。2012年11月4日常某的游戏厅被西平县公安局当场查获时,参赌人员30人以上,当场收缴赌资6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以营利为目的,租住门面房放置赌博机,为他人赌博提供工具和场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常某的犯罪事实虽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在未被宣布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常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