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杨树是假 诈骗钱财是真

  发布时间:2013-04-27 09:11:24


    2012年8月8日陈某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抓获并羁押,同月2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逮捕。西平县人民法院以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4年3月,当初因盗窃罪被判刑六年后,陈某刑满释放。2004年7月陈某在老家西平县盆尧镇张渡口村想到了一个“发财的办法”。陈某以购买西平县盆尧镇张渡口村4组的杨树为由,劝说同村的彭某、龚某与自己合伙,骗走彭某、龚某现金28000元,后携款外逃。案发7年后,陈某于2011年7月31日归还被害人20000元,后又于2011年12月27日归还被害人8000元。虽已退赃,但是陈某仍难逃法律的追责,在新疆被捕。

    西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以合伙购买杨树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被告人陈某曾于2000年3月16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3月7日刑满释放,再次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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