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三头耕牛,畏罪潜逃七年,异地被抓,难逃法网。被告人张某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995年4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宴某、牛某(均已判刑)携带钳子、撬杠窜到西平县宋集乡毛庄村委刘某某家,撬门入室,将刘某某家的三头牛盗走,经评估价值2600元。张某1995年5月5日被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12年12月3日被新疆阿克苏市公安局林园派出所抓获并羁押,同年12月2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