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冲动是魔鬼。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案件,被告人王某本来是有理的,但由于酒后冲动打伤人,反而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2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被害人刘某接到工友李某的电话,原来李某喝晕后把电动车摔坏了,让刘某帮他把电动车推走。刘某在西平县世纪皇朝旁边小卖部门口错把被告人王某一辆黑色电动车推走,恰逢被告人王某喝酒后出来,遂认定刘某为偷车贼,在两人争执中被告人王某用随身所带的水果刀划伤刘某颈部,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的损伤系轻伤。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过错且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