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住宿起贪念 盗窃自首获从宽

  发布时间:2013-05-03 15:22:09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在旅店住宿时,因一时起贪念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8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某在西平县火车站胜利旅社住宿之时,看见吧台后面老板住的房间里面没人,遂起贪念,进屋从床头柜拿走现金1200元。

    陈某在驻马店市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了盗窃1200元现金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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