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法院首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一起涉农民工案件

  发布时间:2013-05-10 15:38:54


    5月9日,河南省正阳县法院民一庭成功审结了新民诉法实施以后该院第一例劳动争议小额诉讼案件。判决被告赵春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邹俊峰欠款7000元。这是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首例审结的一起涉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

    邹某是正阳县新阮店乡管寨村村民。2012年2月11日邹某与被告赵春签订一份《建房合同书》,约定采取原告邹某包工、被告出料的方式由原告为被告承建四间两层楼房,工钱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好后,2013年2月8日,被告女儿为被告代笔向原告邹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建房款7000元,阴历二月份给。欠款到期后,经邹某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邹某起诉到正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其欠款7000元。民一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认真阅卷了解案情,认为此案属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的案件,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第162条 “关于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相关规定”,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该案。并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事项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亦未提出异议。受理案件第二天,承办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调解未成。5月9日上午,民一庭法官采取了视频直播方式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被告赵春提供建筑材料,原告负责为被告承建农村低层住宅,原、被告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明确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7000元报酬的合同义务,现原告持该欠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7000元,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小额诉讼是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审判程序,并在今年1月1日实施,适用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正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首例小额诉讼案件,标志着正阳县人民法院全面铺开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案工作,使小额诉讼便捷、高效、利民的特点得到充分体现;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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