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告人张某脚部受伤,正阳县人民法院日前将刑事审判庭“移至”张某家里。这是正阳法院开展巡回审判,人文关怀困难当事人的一个缩影。
被告人张某,今年39岁。2012年11月14日上午7时许,在正阳县新阮店乡王李村张破楼,被告人张某因欠被害人李某债务发生争吵,并引起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张某用右拳头将李某的牙齿打掉两颗,致使李某口腔受伤。经鉴定李某口腔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
由于张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脚部受重伤,至今未痊愈,不能动弹被取保,庭审结束后,被告张某表示认罪。承办法官考虑到这些情况,决定到被告人家里宣判,并送达判决书。该院宣判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表示服判,并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张某及其家人对法官几次上门送达、开庭的举动表示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