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法院三桥法庭六措并举涉诉信访案件五年实现“零突破”

  发布时间:2013-05-16 11:01:18


    为降低社会矛盾的对抗性,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汝南县人民法院三桥法庭在民商事审判中不断总结经验,通过以下六种途径相结合,不但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五年来未发生一起涉诉信访案件。

    其一、坚持民商事审判调、判结合,提高当庭履行率。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三农”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侵权和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在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主动、耐心地做双方思想工作,动员双方当事人当庭履行调解协议。例如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调解,原、被告对于离婚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均达成一致意见,但由于原、被告矛盾太深,被告去原告处拉回自己应得的财产将不可避免地产生新的纠纷,于是主审法官就在协议达成后另和原告协商将涉财产履行部分,由原告运到法庭,在法庭进行交割,使案件得到及时履行,避免当事人直接接触产生新的矛盾。

    其二、发挥能动作用,采取多种措施在案件审理环节为下一步执行打牢基础。对当事人之间存在金钱给付义务的案件,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引导当事人,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处理情况进行约定,防止权利人利益因义务人不完全履行而受损。若义务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则权利人在达成调解协议过程中所放弃的部分权利,义务人仍应给付,并在协议中明确告知,如果履行义务一方逾期不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而加大义务人不自动履行协议的成本,促使其自动履行。对于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经济纠纷类案件,法官在案件调解后建议当事人在合法范围内采用多种履行担保方式,以督促义务人在调解书生效后积极履行,解决了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其三、通过实行“阳光审判”,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近年来,汝南法院三桥法庭积极探索审判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保廉洁。进一步强调以法论理,公开裁判理由和依据,提高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建立健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制度,加强庭审监督,促进司法廉洁。健全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保障群众参与、监督审判工作,确保有理有据的群众打得赢官司。

    其四、做好判后调解工作,使社会矛盾最小化。例如,三桥法庭审理的原告霍某诉被告杲某离婚案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2007年2月,家住汝南县王岗镇常营村民委员会的原告霍某,经人介绍与被告杲某相识。2007年10月26日,双方在汝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琐事生气。婚后原、被告生育一子一女。2010年3月5日,原、被告生气后欲协议离婚,因被告向原告索要5万元钱,原告不同意未果。2010年3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双方和好。同年11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由于被告在原告起诉前不久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后原告撤回了起诉。2011年7月,霍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杲某离婚。

    三桥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三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其行为已表明了不愿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故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前电话预约调解,面对面调解,背对背调解均未收到任何成效。但办案法官深知调解的社会效果要比判决好得多,而且易于双方当事人履行,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于是在向原、被告送达(2011)汝民初字第784号一审民事判决后,主审法官仍不失时机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后一刻双方终于做出了妥协,原告霍某提出离婚被告杲某同意,原告当庭支付被告经济帮助费、共同财产折价款合计3万元,双方和平分手,承办法官通过和解的方式使原本只有判决才能解决的纠纷得以化解。

    其五、健全司法救助机制,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新的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将司法救助作为单独章节,明确了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具体情形。三桥法庭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认真落实,几年来不但没有一起案件,多收当事人一分钱,而且对于符合减、缓、免标准的案件当事人,严格落实诉讼费减、缓、免政策,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矛盾是化解开来的,而非堵得住的。汝南法院三桥法庭通过以上途径解决社会矛盾的同时,广泛畅通民意反映渠道,积极听取群众意见,建立健全涉诉上访事件的预警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涉诉上访的事件,及时主动地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搞好源头治理,从而杜绝了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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