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次犯罪五个名 指纹鉴定照判刑

  发布时间:2013-05-20 09:42:17


    日前,西平县法院审结一起无法查清被告人真实身份的盗窃案件,被告人自报姓名李顾伟,无身份证、无户籍,无法查清其真实身份,公诉机关按其自报姓名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顾伟在西平县柏城剧院广场盗窃郭某展销摊位上一台海尔牌32寸液晶电视机,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2100元。

    被告人供述,曾因盗窃分别于2002年9月、2007年3月、2008年8月以李伟、李宏伟、刘宏伟之名被驻马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教养三年、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三个月。因盗窃2006年4月以李慎堂之名被西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由于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无法查清,根据其供述,侦查机关调取了被告人被劳教和被判刑的卷宗,提取指纹与被告人李顾伟的指纹进行比对,经鉴定,确定被告人李顾伟与被劳教和被判刑的李伟、李宏伟、刘宏伟、李慎堂系同一个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顾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顾伟曾因盗窃,多次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李顾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顾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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