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法院通过对涉及第三人的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司法实践中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如被告怠于举证,从而致使法院作出对第三人不利的裁判,导致该类案件上诉率、上访率高,服判息诉率低。
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是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规定的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且缺少对第三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性规定。如在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一般都是登记行为的受益人,但登记行为的合法与否只能由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在被告怠于举证甚至于与原告串通故意不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裁判会作出对第三人非常不利的裁判,对第三人明显不公正。二是涉及第三人的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行政争议往往只是表象,真正的争议一般都是原告与第三人的民事争议,造成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民事、行政争议相互交织,司法过程中又过于强调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注重对原告诉讼权利的保护,忽视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当事人又缺乏对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两种不同诉讼模式特点与功能的认识,加大了案件服判息诉的难度。
为此,平舆法院建议: 一是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相关立法,增加对第三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如明确第三人在诉讼中与原、被告同样的法律地位;增加第三人参与诉讼的程序性保障条款;在被告恶意怠于举证的情况下,赋予第三人举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权利等,或者赋予第三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二是注重当事人实质争议的解决,人民法院应更新观念,尝试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模式的运用,以有效、彻底地解决原告与被告的行政争议及原告与第三人的民事争议。三是法官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应注重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官应注意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通过正确的途径进行法律救济,避免当事人的诉累或恶意诉讼;同时应充分注意法律的同构性,在审理适用行政法时注意民法的适用,在适用民法时注意行政法的适用,以实现民法与行政法的良性互动和衔接,以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保护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