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楼市热潮,城市中到处可见建筑工地,然而这些建筑工地也成了一些犯罪的滋生地。2012年8月份,王某经友人黄某介绍在在西平县中汇小区帮张某照看电梯施工场地王某住在工地上一个房间,屋里放有施工的电锤、电梯上的零部件、电饭锅等杂物;有一天晚上其把房间的东西装纸箱拿走了,有电梯说明书、电锤一个、几个纸盒(里面装的电梯到站钟等电梯用品)、电饭锅、等东西,第二天王某从工地走了之后,把东西放在西平县老车站派出所东边涵洞西边路南的草丛里。不久,工地负责人张某发现东西被盗,就找到了黄某,给其说工地上的电锤、电磁炉还有电梯上的一些资料和合格证等东西不见了,黄某给王某打电话,王某把电梯上的资料和合格证还给他并带其去西平县老车站派出所铁路沿附近草丛里找到了一个白箱子,里面放着电饭锅和两个电梯上的灯。经西平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实涉案物品价值1700元。且经证实被告人王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10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2月23日刑满释放。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辩称,其和黄某之间是债务纠纷,所以才拿工地上的一些东西抵债,且拿的东西已全部退给黄某,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是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辩称其与黄某之间是债务纠纷,不是盗窃,而本案的被害人是工地负责人张某,故被告人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合法财产且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