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成年人溺水身亡,暑假安全谁来负责?

  发布时间:2013-06-07 08:32:36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案由为“生命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原告是五个未成年孩子的家长,被告是盆尧镇陈庄村委及盆尧镇陈庄村委二组、三组。

    去年暑假期间,吴帅鹏、吴卫强、刘豪、张明豪、吴浩迪五个未成年人因在家无聊,于是结伴去陈庄村头的废旧窑坑里游泳,不幸全部溺水身亡。五个溺水的小孩中年龄最大的只有14岁,最小的只有8岁,生命的代价再次敲响青少年暑假安全的警钟。  

    五个未成年人的家长认为窑坑归盆尧镇陈庄村委二三组集体所有,窑坑的所有人对窑坑负有管理的义务。所有者和管理者在窑池周围既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对孩子的不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将盆尧镇陈庄村民委员会及盆尧镇陈庄村委第二组、第三组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连带赔偿丧葬费71515元,精神损失费250000元,差旅费30000,死亡赔偿金6604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二被告辩称该窑坑形成于解放前,后来划分到二三组的,但在1978年已经停止使用。坑内积水是自然雨水形成,小组村民不应承担责任,且他们在暑假开始时已经将学校发放的安全警示牌悬挂在窑坑边。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庄村委二组三组是窑坑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窑坑负有设置安全警示的义务,本案中管理者虽然辩称他们在暑假开始时已经将学校发放的安全警示牌子悬挂在窑坑周围,但因树丛的掩盖和风吹雨打已经弱化了警示牌的安全提示义务,而他们并未引起重视,进行合理的维护和重置,使得警示牌未能充分起到警示的义务,因而陈庄二组三组对孩子死亡的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家长是学生的第一监护人,未成年人的家长未能尽到充分合理的监护责任,使得孩子脱离监管,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应该负有责任。

    笔者认为,避免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应从事前预防的角度出发,本着尊重敬畏生命的态度,着力构建未成年人的暑期安全的防火墙,这就需要学校、家长、社会的紧密配合。        

    首先,教育部门在暑假来临之前应当起草致家长的一封信,以书面形式要求家长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保证送到每位学生家长的手中,提醒孩子父母在暑假期间要特别注意游泳、治安、交通、食品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其次,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直接监护人应主动承担起更多的责任,教育孩子一定要在有防护和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选择适合未成年人游泳的场所,必要时应有成年家属陪护。

    再次,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社会媒体结合,及时报道事故,用生动的案例给广大家长以警示,在全社会营造关爱青少年、保护青少年的氛围。

    最后,负有管理义务的集体和部门应做到充分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和采取防护措施,如设立醒目的警示牌,并及时维护。村镇及社区居民看到戏水儿童,应及时上前阻止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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