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卡调换银行卡,盗取存款一万八

  发布时间:2013-06-07 10:35:17


    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采用丢钱掉包的方法,骗取他人银行卡,窃取卡内现金18000元。其归案后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该案的基本案情: 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杨某与曾某预谋盗窃,在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本田雅阁”黑色轿车。次日,杨某驾车伙同曾某、范某、刘某、邓某(另案处理)前往信阳、驻马店等地伺机作案。7月15日,五人流窜到遂平县建设路邮政银行ATM机旁,看到一中年女子(本案被害人周某)在取钱,就按事先预谋好的分工,由刘某负责在门口放风看人,趁周某取过钱没退卡时,曾某丢钱在地上,并告诉周某钱掉了,周某低头看到地上有张面值20元的纸币,就弯腰捡钱,这时范某将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废卡插入到ATM机(其实并没有插进去,在卡槽边上,因为周某的卡还在里面),周某也陈述说她当时没按退出键,银行卡就退出了卡槽,也没多想就将废卡抽走了。邓某从一开始就在偷窥密码,周某走后她就直接上去用没有退出的该银行卡在ATM机上取走6000元,几人又去中国建设银行遂平支行营业部ATM机取走现金12000元,共计18000元,几人得手后把钱伙分并挥霍一空。随后周某收到短信说银行卡里被取走了18000元钱,感觉不对劲,立即去银行询问,得之卡被调包了,现在手里的卡是废卡,周某向银行申请冻结了该银行卡并报了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但鉴于杨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从轻处罚,作出了以上判决。

    该团伙共有五名罪犯,作案时有负责看人的,有丢钱的,有调换银行卡的,有负责看密码取款的,也有负责开车的,采用掉包的方法盗取他人银行卡。该团伙作案时分工明确,有预谋,有组织,故容易得手,并且流窜作案,把这当成了收入的主要来源。曾某、范某、刘某、邓某在后来作案中被成功抓获。

被告人犯罪的产生,除了有取款人安全意识上的缺失,在取款时没有保持警惕,还有被告人受教育程度较低,没有什么文化和技能,寻工屡遭碰壁,但又想过不劳而获的生活,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无法避免的。我们深信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可以使这种犯罪现象减少,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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