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伤执勤民警真猖狂 妨碍公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6-13 10:32:39


    2012年10月20日15时许,张武(化名)坐着其朋友无证驾驶的摩托车行至西出公路夏王村委路段时,被西平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时查获,同车的还有其朋友张普(化名)。当民警依法对司机口头传唤时,张武及其同车朋友等人阻止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将民警王某、郭某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立、郭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西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武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武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武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