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平舆县的杨某,因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公然阻挠法院正常执行公务,于6月20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5日。
杨某与原告中央储备粮驻马店直属库平舆分库,因租赁仓库仓储小麦合同发生纠纷,法庭上被告杨某要求对原告提供的合同进行鉴定。2013年5月15日,原告中央储备粮食驻马店直属库平舆分库以本案进行司法鉴定需要时间较长,现已进入多雨季节,库存的900吨小麦极易发生霉变,将给国家造成千万元的经济损失为由,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把库存在杨某仓库内的小麦强行出库。平舆法院认为,原告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当日下达了“准予原告把库存在被告杨某仓库内的小麦出库,被告杨某不得进行妨碍原告将小麦出库”的民事裁定书。
裁定发生效力后,平舆县人民法院多次与杨某交涉,但杨某不惜国家千万元利益将会受损为代价,拒不履行生效裁定义务,坚决阻挠,滞留仓储小麦出库,以保护其无理要求之利。5月19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到小麦库存点督促被告杨某履行判决义务,但杨某仍肆意阻挠执行,不让库存小麦出库。还带领妻子和儿子到法院大吵大闹,严重妨碍公务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经院长批准,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杨某的情节,平舆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了对杨某拘留15日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