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子女都希望父母感情良好,家庭和睦。但是,确山县人民法院竹沟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29岁的儿子李飞却证明自己母亲张麦(化名)和父亲李新(化名)感情已破裂。原来儿子也看不惯父亲经常打骂母亲,主动带着母亲到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准予父母离婚。2013年6月25日,该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张麦和被告李新离婚。
原告张麦与被告李新于198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飞,现已成年成家。由于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生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1994年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但被告各种恶习均未改正,仍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伤心不已并于2006年外出打工,与被告已分居7年。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原、被告离婚。2006年原告因与被告夫妻感情不和,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分居已达七年之久。原、被告婚生子李飞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已分居七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原、被告离婚。以上事实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