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争一只鸡,与邻居发生纠纷,两家大打出手,结果是双方都受伤住进医院。近日,正阳法院判决原告张某赔偿被告医疗费等共计599.31元,被告任某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计2031.64元。
张某与任某是邻居,两家关系一向和好。5月20日张某与任某因为一只公鸡各说是各家的,二人争执不休,后二人协商,鸡跑到谁家是谁的,结果鸡被放后跑到了张某家,于是被告任某就跑到张某门口骂偷鸡的人,二人发生冲突引起厮打,任某用脚踢了张某的腰部,殴打头部、胸部,致张某受伤,住进医院。张某的丈夫王某得知其妻被打后,从外面回来,与任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张某的丈夫王某又将任某打伤,任某住进医院,经法医鉴定,张某头部、胸部、腰部多处软组织损伤,脑震荡。伤情为轻微伤。住院9天花去医疗费2690.39元,任某面部多处片状擦伤,双顶部软组织肿胀,花去医疗费935元。经诊断任某为轻微伤。
事后,张某将任某告上法庭,要求任某赔偿损失,任某反诉张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原、被告因为一只鸡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后,被告任某又泄愤谩骂原告张某,发生厮打过错在先,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原告丈夫回来后又挑起事端,殴打被告致被告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