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首例强制医疗案审结

  发布时间:2013-07-03 16:29:48


    平舆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强制医疗申请案,对被申请人安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据悉,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设强制医疗程序后,本市首次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2013年2月4日12时许,被申请人安某因对被害人马某“哈”声感到不能接受,便在小区门岗找到马某,使用铁锨将马某的头部打伤,致使其硬膜下血肿,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日将安某抓获。经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被申请人安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系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安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对其强制医疗。今年6月,检察机关向平舆县法院申请对安某强制医疗。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安某在妄想下使用暴力伤害他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民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已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法应对被申请人安某予以强制医疗。6月27日,平舆县人民法院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刑事决定,对被申请人安某强制医疗。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设专章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作出规定。”平舆县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案的刘法官介绍说:“首先,被申请强制医疗的当事人具有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次,他还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可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但是否强制医疗由法院作出决定”。

    刘法官还解释,依照法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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