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5日,在河南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大会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作法院工作报告时说,4年来,河南法院共办理讨薪案件9513件,为农民工兄弟追回劳动报酬5.65亿元,法制的完善,加大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打击力度,但我们身边还有不少的农民工,因为缺少法律知识,不会运用法律知识,使得自己的血汗钱索要不得。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个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耿某多次持欠条向被告黄某索要工钱一直未果,于是在2013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耿某于2010年4月跟着被告黄某在新疆承包的工地干活,天工每天220元,耿某总共干了26.5天,被告黄某出具的欠条载明被告黄某应给付耿某的工钱为5342元。黄某拖欠耿某劳动报酬确属事实,但被告黄某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而耿某却无法提交因索要欠款而中断诉讼时效的相关证据,无奈,法官也只能作出驳回诉讼时效的判决。耿某的案例,提示广大的农民工朋友,在讨薪诉讼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重视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因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一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当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时,诉讼时效的期间则重新计算。讨薪过程中应注意用合法的形式中断诉讼时效期间,比如要求欠薪一方重新出具欠条或在原欠条上标注索要工钱的时间,比如向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在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送达的申请,向欠薪方送达催薪的书面通知。
其次,应索要、保存必要的书面证据。签订书面的合同,或者在结算时留下双方签字认可的欠条,这样就可以在诉讼中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讨薪主张。在实际的诉讼中,农民工朋友确实面临举证难的困境,这时应及时找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这样就能够避免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最后,工程发包人可以为直接被告。发生拖欠工资和拒不支付工程款时,包工头往往会一口否认,说和自己没有关系,去找老板要钱吧,这就误导农民工朋友只去起诉老板。其实农民工完全可以直接起诉包工头,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工程发包人的包工头,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的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