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中院驳回一起申请国家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13-07-11 11:24:57


    近日,驻马店中院审结驳回一起非刑事司法国家赔偿案件,驳回了赔偿请求人的申请。

    1996年10月20日殷某长子殷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十七人受伤。汝南交警队于1996年10月23日暂扣事故车辆至1997年4月22日。1997年4月22日汝南法院向汝南交警队送发了暂不予放车的协助执行通知,汝南交警队暂扣殷某车辆至2005年4月份在汝南法院和殷某均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进行了拍卖处理。殷某直至2013年6月9日才付清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受害人民事赔偿执行款。其间,殷某在1998年12月11日至1998年12月26日因妨碍执行行为和1999年3月17日至1999年4月1日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为两次被汝南法院拘留,殷某认为汝南法院拘留行为违法。2013年3月15日殷某以违法查封、扣押赔偿为由向汝南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汝南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殷某遂以汝南法院违法财产保全、违法司法拘留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殷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汝南法院违法保全、违法司法拘留国家赔偿,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在殷某某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中,汝南法院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存在违法行为。该交通事故车辆灭失的原因也不是汝南法院实施的协助执行通知行为所致,而是汝南交警队已于2005年4月份依据相关规定对该事故车辆进行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汝南法院在执行该交通事故相关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分别以殷某有妨害执行行为和实施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为为由,对殷某执行了两次拘留,但其均未申请复议,汝南法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均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并无违法行为。据此,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撤销汝南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决定的同时依法驳回了殷某的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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