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立案二庭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成功调解一起长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某与吴某二人,于2007年12月份就吴某建房问题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吴某的12间楼房由王某承建,施工费每平方米105元,包工不包料。协议达成后,王某于2008年4月份开始施工, 同月一层主体竣工,总建筑面积为221平方米。
在房屋建设过程中由于一层房顶下陷双方发生纠纷。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泌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王万刚向吴宗奇支付工程修复款款27254.97元。王某向我院提起上诉,我院作出(2010)驻民二终字第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以吴某阻止拆除使用的建筑设备,且拒绝支付下余工钱为由,向泌阳县人民法院起诉,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泌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判决吴某返还王某建筑设备并支付王某工钱及模板使用费共计29012元。吴某向我院提起上诉,我院作出(2011)驻民三终字第69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某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取再审。该案件交由我庭负责化解。承办人经过仔细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根据多年办案经验,综合纠纷发生的原因、时间及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尤其相关判决双方互付给付义务,认为该案存在调解结案的可能。通过背靠背的沟通方法,询问当事人对调解的意见。当事人双方一开始都态度坚决,毫不退让。合议庭成员耐着性子,放下架子,与他们拉家常,谈感想,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在耐心、细致、动情的劝导下,当事人的态度由对抗回归理性,与承办人说了心里话,其实,双方都是打的 “气官司”。这口气被舒展开了之后,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尽快使这一件烦心事翻过去。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最终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