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双方因为耕地纠纷产生矛盾,张某将李某打成轻微伤,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经正阳县法院一审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发现张某与李某为邻居,且有一定的亲戚关系,为了能够缓和邻里之间的矛盾,使双方的关系合法如初,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主审法官抽出时间,到双方家中进行调解,向双方陈述利害关系,从最简单的道理出发,入情入理。最终,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和解,并当场赔偿李某1800元且自愿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邻里之间无小事,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把群众的事办好,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法官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