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为了避暑消热,很多人都会选择去游泳,这也是安全事故频发的时段。近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游泳时未注意安全导致父子三人同时溺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2年5月,王某与确山县双河镇王老庄村民委员会签定协议,承包该村一池塘的清淤工作。王某在清淤工作进行约三分之二时,由于天下雨塘内积水,停止施工。2012年7月,住在该池塘附近的张某见池塘已清淤的部分可供游泳嬉戏,遂带其两个幼子一同到该大塘内游泳,结果由于下雨致水位上涨,再加上张某对池塘清淤后的情况不清楚,导致三人全部掉进塘内一个深水池中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张某的亲属将施工人王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带两个幼子到已经部分开挖过的池塘内游泳,应当预见到危险存在,并严加控制,其明知危险存在而防范措施不力,致其与两个幼子共同溺水身亡,其对损害的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施工人王某在作为公共场所的池塘进行清淤,因下雨致塘内积水,停止施工,此时由于该池塘部分已清理过,具备了供人游泳的条件,王某作为施工人应当预见到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既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亦未采取相应的防止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安全措施,其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受害人与施工人王某之间的责任比例为8:2。宣判后王某不服,以其不该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