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7日上午,经过近5个小时的调解说服工作,在办案法官、法援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按指印,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得以成功调解。
2013 年6月6日,原告林松茂、翟春英向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将其六个儿子告上法庭。经审查,该院当天立案受理了此案。经过法定程序,该案移交该院出山人民法庭承办。该法庭接到案件后,及时给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手续,并定下开庭日期。同时,考虑到本案二原告均已92岁,其中被告翟春英瘫痪在床三年,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十分困难,该法庭帮助二原告向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由该法援中心指派律师给二原告提供免费诉讼服务,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原告林松茂、翟春英诉称,六被告系二原告的儿子。现二原告均已有92岁的高龄,年老体弱,早已失去劳动能力,而且原告翟春英瘫痪在床已有三年,生活不能自理。村委多次调解处理此事不成。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六被告对二原告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
2013年7月17日上午,法庭在开庭之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办案法官向当事人宣读了相关法律条文,指明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律义务;法援律师也从法律、道德、情理的角度向当事人讲明了六被告应尽赡养义务。同时,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办案法官还与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村委联系,让六被告将赡养费每次交给当地村委保管,然后由村委转交原告,每次履行义务都要打收条或留下其他书面凭证,这样就消除了六名被告的后顾之忧。于是,六名被告都同意了原告提出的调解方案,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按指印。至此,这起被告人数众多的赡养纠纷案以调解的方式得以妥善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了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因此,赡养父母不仅是子女的法律义务,也是其道德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