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其中审判监督程序修改较大。为更好地开展再审审查工作,结合近几年的立案数等数据对再审审查工作进行梳理。
一、法律规定的变化
1、审级变化
为解决申诉难问题,2007民诉法将原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内容删去,仅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这一审级规定实行的四年多时间内,大量申请再审案件涌入高级法院。该审级规定在实践中运行中产生诸多问题,引起实物界和学术界的关注:一,上级法院尤其是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大幅上升,质量效率难以保证。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级设计上,侧重于对全国范围内或省市范围内审判工作进行指导,人员数量有限,大量申请再审案件影响其工作开展。二、偏离方便诉讼这一司法为民主旨。上级法院尤其是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往往离当事人居住地较远,申请再审增加当事人诉讼负担,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影响当事人便宜行使诉讼权利。三、将申请再审的案件不加区分一律上移,不利于纠纷化解。对于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民事案件,当地人民法院尤其是原审人民法院距离当事人争议事实距离较近,更便于运用当事人熟悉的社区优势将矛盾化解在当地,避免引起更大的冲突。
正是由于审级上移在实践中的种种不适应,2012年修改民诉法时,对该制度进行了必要调整。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这两类案件的范围包括: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一方为三人以上的案件,以及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征地补偿、环境污染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串案”,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符合一审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公民、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公民三种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作为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不限于公民,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再审申请期限的变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关于新旧法申请再审期限的衔接需注意:对于新民事诉讼法施行时尚未超过申请再审期间的案件,剩余申请再审期间超过六个月的,期间计算至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六个月;剩余申请再审期间少于六个月的,计算至两年期满。
二、我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数量变化
1、2009年-2013年我院民事申请再审立案数年度比较
2009年立案65件;2010年立案35件;2011年立案51件;2012年立案79件;2013年1月—7月立案87件。
2、变化原因分析及现状
比较历年民事申请再审立案数,2013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我院受理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从2012年全年79件,激增到2013年1—7月87件,预计将保持在高位运行。
2013年收案明显增加的原因有几点:(一)中院收案范围扩大。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大多经过二审程序,我院为生效裁判法院,这类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二)老案申请再审期限截止至6月30日,大量老案在上半年密集性申请再审,造成今年上半年案件激增。(三)民诉法修改后当事人在法院阶段申请再审只有一次机会,如果当事人再审申请被驳回,只能向同级检察院要求抗诉或检察建议。当事人不能向原来被驳回后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