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同共有 利益各自有份

  发布时间:2013-07-31 08:39:22


    本是同胞兄弟,在父母去世后,却为一间共有房屋收益产生分歧,继而闹上法庭决出分晓。7月29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共同共有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赵刚三日内支付原告赵敏租金4500元。

    汝南县汝宁大道北侧赵家有兄弟四人,2011年,赵家母亲在汝南县公证处将其所有的门面房一间赠与该四兄弟共同共有,同年10月24日,经汝南县房地产管理所登记为兄弟四人共有。此前后该门面房一直由赵刚占有用于经营生意,每年赵刚向母亲支付租金。2012年,赵刚母亲去世。2013年,赵刚向其二个弟弟支付当年租金3500元,没有向哥哥赵敏支付租金,赵敏多次索要被拒绝,2013年5月,赵敏将弟弟赵刚诉诸法庭,要求其支付2013年租金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为共同所有房产收益产生争执,原、被告间为共同共有纠纷。汝南县房地产管理所将汝南县汝宁大道北侧门面房登记为赵家四兄弟共同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原、被告对共有的房产享有平等收益的权利,原、被告及其兄弟四人双方在母亲去世后,被告仍坚持独自占有该共有房产经营生意,影响了原告对共有房产的收益权的实现,现原告同意被告继续占有经营的情况下,主张收益权,其收益可参照租金收入,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3年租金作为应得收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租金结合该门面房位置及店面情况,酌定租金每年1.8万元,原告应获得四分之一的租金即4500元。原告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依据上述理由及法律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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