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孩子遭冷遇 法院呵护花蕾变更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3-08-05 10:29:06


    父母离婚后,孩子的照顾更为重要,一方若取得抚养权但不尽心照顾,另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河南省汝南县汝宁街道市民刘某在其女儿出生前后,均不在身边照顾配偶陈某,离婚时刘某依离婚协议取得抚养权,但随即将尚未满两岁女儿交给亲属抚养外出,之后不闻不问,前妻陈某知晓后不依了。2013年8月1日,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在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一审判决:刘某某变更为由原告陈某抚养,被告刘某从起诉之日起至女儿刘某某十八周岁止,每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200元。

    2010年11月29日,河南省汝南县某医院女护士陈某与刘某婚后生育一女。2012年4月17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婚生女儿由刘某抚养,陈某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并有探望孩子的权力。离婚后,刘某将一岁多女儿托付给母亲照顾随即外出,同年5月,陈某去看望女儿时,发现女儿变得沉默寡言、浑身脏兮兮的,忿恨地将女儿接回娘家生活。之后,刘某仍没到陈某处看望过女儿,也没有购买过衣物食品。2013年5月,陈某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诸法庭,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刘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法院受理后几经周折找到刘某,告知其权利义务和开庭时间,开庭当天,刘某没有提出任何理由未到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原、被告离婚时,女儿正处于婴儿期,为生长发育最迅速的时期,需要父母多给予关心、照顾和抚爱,被告获得抚养权后,将尚未满两岁女儿交给其亲属照顾,然后外出,对女儿生长显然不利,原告知晓后将女儿接回照顾并无不妥。特别是原告提出请求变更抚养权后,被告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对女儿抚养权的放弃。考虑本案实际,原告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由原告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其成长,故原告要求变更女儿由其抚养予以支持,对于抚养费,结合本案实际和当地生活水平,酌定被告每月支付200元较宜。原告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上述理由及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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