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脚步加快,城市的面貌日新月异,为城市换新颜,到处可见热火朝天的施工工地,但是这些工地上安全隐患也不少,挖掘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西平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挖掘机伤人引起的赔偿案件。
2012年11月13日下午3点,杨某在城南工业园区驾驶机动三轮车正在正常行驶,谢某驾驶被告焦某所有的挖掘机突然转头,挖掘机的钩子碰着原告的左肩和肋骨,造成原告左肺挫裂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原告于2012年11月13日至2012年12月24日在西平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1天,花医疗费47406.78元.住院前花费571.95元。原告杨某的损伤经驻马店圣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杨某左肺挫裂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其后续治疗费用为8000元。另查明,被告焦某的挖掘机在被告太平洋保险投保有100000元的特种车辆综合保险,保险期为:2012年2月23日零时至2013年2月22日二十四时止。出现事故财产损失的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焦某支付医疗费46906.78元,在骨科医院和县医院支付拍片子费用571.95元,给付原告现金1300元。原告杨某现兄弟姐妹四人,其母亲高应现年82周岁。
原告杨某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老人赡养费、鉴定费等共计129756.78元。
被告焦某辩称,原告在住院期间,我已支付医疗费46906.78元,在骨科医院和县医院支付拍片子费用571.95元,给付他现金1300元。我的挖掘机在被告太平洋保险投保有100000元的特种车辆综合保险,要求由太平洋保险直接赔偿原告,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不合理部分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没有请求残疾赔偿金,不同意赔偿此项损失.
被告太平洋保险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合理承担赔偿责任。
西平法院审理认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谢某驾驶挖掘机在工地作业,应注意到作业机械给他人造成危险的伤害的责任,因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造成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谢某为被告焦某的雇佣人员,其应的责任应由雇主即被告焦会杰承担。由于被告焦某的挖掘机在被告太平洋保险投保有特种车辆综合保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太平洋保险直接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原告的损失合计73152.91元。原告已支付医疗费和现金共计48778.73元。原告要求的护理费、误工费、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和人数,仅有自己的陈述,未提供相关证据印证,本院依照相关规定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告没有提供交通费票据,但考虑到有实际支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500元。原告要求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和方法错误,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海淀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374.18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海淀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焦某已垫支的医疗费48778.73元。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