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应提倡 遭受损害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09 09:01:20


    日前,西平法院执结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案,义务帮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6月16日,苏某将自己生产的防盗门运至张某家,在安装门的过程中,由于人手不够,张某主动去帮忙,不料,门上玻璃脱落将张某砸伤。事故发生后,苏某拒赔张某所花医疗费等费用。张某将苏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被砸伤系苏某生产的防盗门质量存在瑕疵所造成,遂依法判决苏某赔偿张某医疗费等损失4万多元。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做苏某的思想工作,但苏某态度强硬且有能力拒不履行应尽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对苏某拘留十日。拘留期间,法官通过明法析理,再次做苏某的思想工作,苏某消除了对法官的抵触情绪,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履行了义务,该案得到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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