拦车不停投掷砖块 致人重伤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8-13 08:42:25


    近日,汝南法院适用1979年《刑法》判处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1992年9月13日夜,被告人徐某酒后骑自行车回家,当行至驻新公路驿城区水屯镇田庄时,想拦截过路车乘车回家,拦截第一辆过路车没有拦停,当尚某乘坐的第二辆车经过时,徐某掂起路边的砖头砸向汽车,车内的尚某被徐某投掷的砖头砸伤头部,经鉴定,尚某的损伤构成重伤。21年后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徐某与尚某已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七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遂依法适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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