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獒深夜窜入民宅 抓伤老妪主人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14 17:03:56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的日益提高,宠物热也随之兴起。越来越多的宠物跟随主人进入居民区,来到我们身边。在人与宠物的交往过程中,有些宠物能给邻里带来欢声笑语,促进宠物主人与四邻的和睦;而有些宠物却给主人带来了无尽的烦恼,纠纷及投诉随之而来,甚至于对簿公堂。2013年7月,汝南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因藏獒咬人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刘某与李某均在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三里店居委会居住,两家中间隔条路,刘某住在路西。2011年。李某花高价从外地购买藏獒一只进行饲养,用于看家护院。2012年10月24日4时许,李某饲养的藏獒从笼子中脱逃后,跑到刘某家并将刘某咬伤。当时刘某正在东房休息,未对藏獒进行挑逗。当日,刘某入住汝南县某医院外科。经诊断为多处犬撕咬伤,冠心病,右侧额叶及双侧基底节区腔梗。2012年12月29日出院,支付医疗费及疫苗费14003.57元,其中2112.26元医药费与刘某犬咬伤情无关。出院医嘱显示1、院外继续治疗,双手功能锻炼。2、定期复查。3、左手手指屈伸功能受限,右手第5指屈伸功能受限。刘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花费鉴定费600元。刘某乘坐120急救车住院,出院时支出50元乘出租车出院。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藏獒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只,仍然在居民区进行饲养;饲养过程中,疏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藏獒逃脱后跑到刘某家咬伤刘某。李某作为藏獒的饲养人应对刘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某主张李某赔偿各项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作出李某赔偿刘某各项费用35179.62元的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