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首次运用“禁止令”,要求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进入营利性网吧、游戏机房、歌舞厅、迪厅等娱乐场所。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院首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行人作出的禁止令。此令将送达派出所、社区娇正委员会监督执行。小鑫、小潘在缓刑期间,不经允许不得进入营利性网吧、歌舞厅、迪厅等成年人场所,否则,法院在接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将裁定撤销缓刑,将其收监执行有期徒刑。这也是河南省驻马店市法院系统首次适用的缓刑少年“禁止令”。
该案中,少年小鑫、小潘,一个不满16周岁,一个14周岁,其父母常年外出打工,随爷爷、奶奶生活,因缺乏家长与学校的监管,12岁辍学后在社会上沾染了诸多不良习气,因上网缺钱抢劫他人手机,让被害人拿钱再赎等走上犯罪道路。经庭审,了解未成年人罪前、罪后、认罪、悔罪表现及其家庭特殊情况,本着“教育为本、预防为辅、标本兼治”的原则,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判处未成年人被告小鑫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小潘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判决。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对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罪犯,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缓刑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为更好地适用“禁止令”,该院少年庭做了了大量工作:一是庭前对未成年人的情况开展社会调查,并要求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社会调查报告,接受质证,从而以客观、公正、全面的社会调查报告,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理、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犯罪原因等,为制订有针对性的禁止令创造有利条件;二是庭中开展量刑辩论,要求公诉人在量刑建议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禁止令建议,并说明依据和理由,同时引导未成年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检察机关的禁止令建议提出意见,从正反两个方面促进禁止令合理内容的形成;三是庭后建立审执衔接,宣判后,法官对未成年人及家长就法院判处的禁止令进行释明,使其了解法院作出相关禁止令判决的依据及具体注意事项。庭审结束后,要求被告人当庭签署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材料,与社区派出所民警、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当庭做好衔接工作,共同对未成年人开展一次社区矫正前的教育工作,避免产生判决后和刑罚生效执行前的真空期。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容易受到不良人员、不良场所的影响,从事不良行为。近年来,正阳县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每年平均都在80多人,通过调研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与不良青少年交往,沉迷于网吧、游戏机房、逃学等不良行为。同时,也是监护人监管不到位,交心谈心不够,缺乏法律意识,因此,正阳法院首次适用“禁止令”,为挽救未成年人作出了积极的尝试,为有效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工具。更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扩大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顺利渡过考验期和执行期,有利于社区矫正部门加大执行力度,从而实现多方共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