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驻马店中院审结一起国家赔偿案。
1999年12月29日张某夫妇在泌阳法院通过公开竞买,拍得四间临街门面楼房。2008年6月该楼房被泌阳法院以拍卖错误为由执行回转。2012年4月13日张某夫妇以错误执行为由向泌阳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同年4月16日泌阳法院立案受理该案,5月12日泌阳法院委托驻马店市振兴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张某所受损失进行评估,认定损失为11.5万元。2012年9月11日,泌阳法院对该案进行听证,张某夫妇请求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不服驻马店市振兴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结论,申请重新评估,并预交了评估费,泌阳法院委托驻马店市恒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该所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64.6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为35.56万元。2013年3月5日泌阳法院对该案再次举行听证,张某夫妇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2013年4月18日,泌阳法院作出(2012)泌法赔字第002号赔偿决定:赔偿张某夫妇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5万元。张某夫妇不服该决定,于2013年5月22日向驻马店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按房屋市值进行赔偿。驻马店中院审理认为,驻马店市恒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结论与程序合理合法,决定泌阳法院向张某夫妇支付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35.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