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0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出山人民法庭依法调解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宋某富等8人当庭领取劳动报酬4600元。
5月22日,宋某富等8人将被告宋某国、谭某艳告上法庭。八原告诉称,2010年12月,二被告找八原告修建房屋,双方约定工钱共计19500元。房屋主体结构完工后,二被告支付工资8500元,尚欠工资11000元。2011年4月底,施工结束,八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结算工资,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八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房子质量有问题,八原告应当赔偿他们的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八原告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法院依法冻结了二被告的银行存款12000元。
6月20日,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自愿当庭一次性支付八原告工资款4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