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单位行贿一样受罚

  发布时间:2013-08-28 11:18:43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相关人员行贿,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近日,泌阳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被告单位华龙公司、被告人杨某单位行贿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单位泌阳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杨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5日,杨某与另外两人协议合伙承建开发马谷田镇下河、堡子新农村社区。2012年8月14日,杨某与苗某、杨某某注册成立了华龙公司,杨某占公司90%的股份,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2年9月18日,杨某与两合伙人商定,下河、堡子新农村社区项目由华龙公司运作。

为顺利实施下河、堡子新农村社区开发项目,杨某与两合伙人的委托人纪某商定,由其负责外围关系的协调。先后共计想有关人员行贿共计36.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为了给单位合伙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合伙人商量一致,向有关管理人员行贿,其所在的单位华龙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杨某作为合伙人之一,同时又是实际执行人,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被告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赃款、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