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大量借款欠债 法院判决个人偿还

  发布时间:2013-08-30 09:44:34


    丈夫在和妻子离婚前大量借钱欠债,并要求妻子共同偿还债务。8月28日,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认为张某借款属于个人债务,无需妻子共同偿还,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2008年10月,正阳县慎水乡农民张某经人介绍与真阳镇女青年赵某相识,同年12月结婚。2009年12月生育一子。2010年赵某外出打工,2012年3月,张某怀疑妻子赵某有外遇,提出与妻子赵某协议离婚,赵某没同意。2012年4月张某通过农村信用社贷款3万元,向雷某借款2万元,又向武某借款1.4万元后,便起诉到法院与妻子离婚。 审理中,张某提出其用于生活欠债6.4万元。赵某认为该债务不存在,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赵某并提供其家庭近两年收入予以佐证。因二人感情不和,双方自愿离婚,当雷某和武某得知张某离婚,又未能归还借款遂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赵某共同偿还借款2万元,1.4万元,雷某和武某示借条予以佐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雷某、武某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张某理应及时还款。虽然借款发生时间处于张某与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本案借款发生的当月,张某提出了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期间张某大量借款,张某所借款项用于两被告家庭共同生活、经营的盖然性较小,雷某、武某也确认在起诉之前并不认识张某妻子赵某,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张某向雷某、武某借款用于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故应认定张某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与赵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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